适用对象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支持措施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申请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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